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被保险人因责任免除事项(1)导致身故的,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,本合同效力中止。
被保险人因责任免除事项(2)-(7)导致身故的,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,本合同效力中止。
除上述“责任免除”外,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,如“1.3等待期”、“3.3效力中止”、“8.3年龄性别错误”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