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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至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(含该日)止,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%给付生存保险金,共给付4次。
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,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8%给付满期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
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,按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(不计息)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,
年满18周岁后至被22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身故,身故保险金为零。